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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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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沿革

更新日期:109-11-27

發布單位:警察通訊所

  • 警察電訊管理所(民國35年1月隸屬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
  • 警察電訊管理所(民國36年5月隸屬台灣省政府)
  • 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民國47年7月)
  •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察電訊所(民國74年4月)
  • 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電訊所(民國86年8月)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民國88年7月改隸中央)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民國90年12月組織條例通過並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民國102年12月組織規程行政院核定通過)
  本所之前身為「警察電訊管理所」,係於民國35年1月1日(1946/1/1)由當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接收日據時代臺灣總督府警察局通訊課而設立,掌理警察通訊事項。民國36年(1947)5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臺灣省政府。民國47年(1958)配合臺灣省警務處訂定「台灣省各級警察機關暨警力調整方案」,機關全銜修正為「台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
 
  民國74年(1985)5月配合警務處更名為「台灣省政府警務處」,本所更名為「台灣省政府警務處警察電訊所」。嗣於民國86年(1997)1月配合警務處更名為「台灣省政府警政廳」,於當年8月奉准修正組織規程,更名為「台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電訊所」。
 
  為因應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所自88年7月1日(1999/7/1)改隸內政部警政署,更名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惟組織尚未法制化,乃以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適用。嗣配合精省第二階段作業,本所組織條例於90年10月31日(2001/10/31)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總統90年11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9000224600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90年12月24日台九十內字第074686號令核定,自90年12月16日(2001/12/16)施行。
 
  為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本所組織規程業經行政院102年12月24日院授研綜字第1022261147號函核定,更名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並自1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