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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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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1-27
發布單位:警察通訊所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1147號函核定
第一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察通訊業務,特設警察通訊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
警察通訊網路與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二)
警用有線電通訊系統之規劃、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
(三)
警用無線電通訊系統之規劃、施工、運用、維護及管制。
(四)
警用通訊器材之採購、管理及補給。
(五)
警察通訊設施之規劃更新。
(六)
其他有關警察通訊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警正或警監;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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